央行擬禁止非銀支付機構從事授信活動 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從事支付業務,不得從事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授信活動。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WEMONEY研究室 1月20日,為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行為,防范支付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要求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不從事支付業務的,任何單位不得在單位名稱中使用“支付”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將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在市場支配地位情形認定方面,人民銀行劃定了市場份額限制。若存在: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提到,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從事支付業務,不得從事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授信活動。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WEMONEY研究室 羅跡/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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